6月21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各企业、机构生产、配送、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各部门继续发挥协同机制作用,支持中药配方颗粒规模化生产,引导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具备中药炮制、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和与其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规模;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应当依法承担中药配方颗粒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效益评估、风险控制责任。医疗机构应及时掌握所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执行标准的变化,防止因标准规格不一致而出现处方量换算的偏差等风险,确保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安全、有效。
《通知》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委托生产,中药配方颗粒跨省销售实施品种备案管理。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重点打击未经备案生产、销售中药配方颗粒,非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等行为。
根据《通知》,省医保局应将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现行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程序纳入中药饮片医保目录范围,并制定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探索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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