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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零售药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典型案例

2022-03-17 14:405750
为坚决守牢防疫安全屏障,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零售药店监管执法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零售药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点”监测作用。为警示震慑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2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XX医药有限公司厚街裕鹤分店销售“德上小柴胡颗粒”等退热类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也没有登记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2年2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德上小柴胡颗粒”等退热类药品仍然未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改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二

2022年2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中堂XX药店销售“阿咖酚散”等退热类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也没有登记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2年2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阿咖酚散”等退热类药品仍然未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和未登记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改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三

2022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凤岗竹尾田村分店销售“999感冒灵颗粒”等退热类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也没有登记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2年2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999感冒灵颗粒”等退热类药品仍然未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改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四

2022年2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大朗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广东XX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新市场分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现场责令改正和停业整顿15天。2022年2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大朗分局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其在停业整顿期间擅自撕毁封条对外营业。

当事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改正,且停业整顿期间擅自撕毁封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接下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执法力度,督促零售药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哨点”监测主体责任。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东莞市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指引》(2022年修订版)及本辖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因应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实行的提级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购买《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并指引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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